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,正厅级干部,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,管理整个地级区域;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”的简称,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“行政督察区”改为专区,则成为“行政专员公署”的简称。 行署专员一般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;“行政专区”(专区)的行政机构被称为“专区行政公署”(简称专区行署)。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“专区行署专员”,简称“行署专员”。 行政公署(原称专员公署,简称专署),简称行署,其行政领导称行署专员。 行政公署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的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”的简称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将原“行政督察区”改为专区,则成为“行政专员公署”的简称。1967年-1971年,专区逐渐改为地区,作为“地区行政专员公署”的简称,成为正式的机构名称。管理一般地区的行政公署叫地区行政公署,管理盟的行政公署叫盟行政公署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,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行政公署是地方政权机关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行政公署,相当于省级政权机关。 督察地位变化:1、督察区阶段是协管:中华民国时期的省级体制是省管县,督察行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,督察专员是派出员,行署只是一种片区性质的督察、协管,不属于一级政府,没有政府的一般部门。2、专区阶段起是统管而具有政府的一般职能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,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而需要扩大行署,专区行署有政府体系(各职能部门),统管县级行政区,省(自治区)级体制是省管地区行署(和盟行政公署)。这时的行政公署虽不是一级政府,但已经具备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区的行政地位。因此,地区行署改为地级市政府,各职能部门(行政管理体系)几乎没变,只是自主权多了一些。
1.行署专员是地级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,管理整个地级区域,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的市长。 2.行政公署(行署)是地改市之前中国行政区划中“地区”和“盟”的行政管理机构。 3.行政公署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,不属于一级政府。 4.1950年开始,“行政督察区”被渐渐改称为“行政专区”(专区)。 5.1970年改称为“地区”。 6.和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称谓发生变化。 7.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。 8.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、自治区政府指导、协调所属县、市的工作。 9.“专区”的行政机构被称为“专区行政公署”(简称专区行署)。 10.其最高行政长官被称为“专区行署专员”,简称“行署专员”。 11.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、副专员、顾问若干人,其任免不能由同级人大工委选举产生,而是由省、自治区政府任免。 12.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。 13.行署由专员、副专员、顾问、专员助理、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,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由专员第三决定。